为了更好地为送达工作提供便利,提高审判效率。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兴起电子送达这一新兴的送达模式。它区别于传统的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并与传统的送达方式有着相同的法律效力。毫无疑问,若电子送达运用得当,则会比传统方式更加适用于审判实践,电子送达成本低和便捷的特点,也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审判成本。
但是,在基层法院实践工作中我发现,要想真正去实现文书的电子送达,尚且还存在以下几点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当事人一方的客观限制
我们知道,电子送达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基础上。而受到传统模式的束缚,一些当事人觉得电子送达给不了其踏实感和厚重感,故不愿接受电子送达。在另一方面,在基层法庭,大部分的当事人并无可以提供的电子送达的载体(例如电子邮箱等)。
二、缺少统一规范的电子文书
传统送达中,我们是用纸质的材料送与当事人。那么在电子送达中,是需要发送给当事人与纸质传票等诉讼文书内容相同的电子档,还是以其他文字格式向当事人传达意思即可?这个问题在现实法律实践中并无统一规定。
三、官方平台未建立健全
之前说过,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可信度没有传统方式高。那么,若在电子送达时未建立官方的发送平台,而是以法官或书记员个人的邮箱发送,则会更加降低当事人对审判的信任度。且以个人名义的电子送达,做不到规范统一。
四、送达回证难固定
电子送达虽然具有便捷的特点,但这并未体现在固定回执上。如何确定当事人是否收到送达材料?确定当事人收到材料后如何将此回执以纸质方式保存于卷宗?这都是法院在电子送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想,电子送达能够最大程度适用于当下,需要做到当事人和法院的双便捷。
电子送达是大势所趋,但在基层法庭适用仍存在上述问题。我相信,随着司法进程的不断深入,所有的问题都将得到解决,而我们的法院的工作也将更加的规范、高效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