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被执行人王某因资金周转不灵,分别于2014年4月、2015年6月向申请执行人邵某借款3000元、55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到期后王某未按约定还款,邵某遂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某欠邵某8500元,于2016年1月底前还1500元,2016年2月至8月每月还1000元,禹会区法院出具(2015)禹民一初字第01405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王某拒不履行,邵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和车辆,且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为保障申请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执行法官告知被执行人将按照法律程序对其进行拘留。此时此刻,被执行人才真正意识到司法权威不可侵犯,当场给朋友打电话让朋友送钱过来,写下悔过书请求法院不要对其进行拘留,并当场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