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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案
作者:程伟  发布时间:2016-11-08 17:21:55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2日19时30分,被执行人王某驾驶农用手扶拖拉机,沿申小路小圩段东侧一条生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申小路交通岔口,左转弯驶上申小路时,与沿申小路由南向北谢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谢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作出“五公交认字[2013]第061219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谢某受伤后当日被送到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伴骨缺损;2、右踝部创面感染坏死”。谢某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共185039元,王某在支付了20000元后就拒绝继续支付医药费,于是谢某起诉至五河县人民法院。

 

   (二)审判情况

 

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开庭审理此案,由杨代昌审判员独任审理。经开庭审理查明,王某与谢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谢某所主张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谢某医疗费、护理费、矫形器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合计为136482.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20000元,被告王某尚欠原告谢某11648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没有履行判决,谢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局陈义早法官承办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方奔走,但仍是没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无奈在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后,于2015年11月30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在案件陷入僵局后,申请人在2016年初提供了被执行人的人身财产线索,此案又再次恢复执行。在将被执行人带至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对其言明利害关系,并再次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拘留,最终在法律的强大威慑力下,王某愿意一次性拿出六万元钱,最终执结了此案。

 

   (四)案例评析

 

    本案延续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的一贯特点,被执行人王某在肇事之后便南下打工,且没有任何财产线索,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案件也没有进展。后来因为申请人提供线索,才找到被执行人,承办法官当机立断,决定采取拘留措施,这才让回家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的王某慌了手脚,无奈之下只能履行了自己的债务。

 

    本案的顺利执结要归功于两点:一是申请人的积极配合,在申请人申请执行之后,并没有把所有的事都推给法院,而是自己积极主动的去查找被执行人的线索。在查找到线索后,第一时间联系陈法官。正是法官与申请人的相互配合,才促使案件能够顺利执结。第二是法院当机立断采取拘留措施,及时被执行人如何花言巧语,承办法官也不为所动,态度非常坚定,“不还钱就拘留”,没有其他的选择。眼见法院这次动了真格,王某彻底明白这次是躲不过去了。

 

    本案的执结也告诉其他还在规避执行的“老赖”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也许你的小聪明能让你占一时便宜,但最终还是难逃法律的制裁。

来源:五河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