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原告王某诉顾某买卖纠纷一案,2015年11月胜诉结案,但顾某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向顾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顾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仍然置若罔闻,无动于衷,既不主动履行义务,也不按照法院要求申报财产。
王某认为,法律文书生效后,需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个人罚款在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王某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顾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法院执行人员在案件受理后,又多次联系顾某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并及时申报财产,顾某以无钱可还为由抵赖不付,甚至藐视执行法官,出言不逊。2016年5月法院执行人员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找到被执行人顾某,以其拒不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对其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执行人员当场向顾某出示拘留决定书时,面对锃亮的手铐,终于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顾某悔莫能及,当即表示愿意一次性付清拖欠的货款,并于当天付清全部欠款15417元,法院对其提前解除留。 王某经过长达1年多的诉讼终于“赢了官司,也赢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