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1)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不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未到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
解除无效婚姻的途径:
1、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2、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的,应当收回结婚证,宣告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