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审判实务
不同责任追责模式下的环境犯罪
作者:李又兮  发布时间:2016-12-09 15:54:57 打印 字号: | |

   (一)无过错责任追责模式下的环境犯罪

    1、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亦称为无过失原则,它主要是存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针对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通过一定的价值判断标准,即使与产生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存在主观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存在价值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促使从事高危行业或危险行为的人或组织能够对工作高度负责,以保障周边其他主题及环境的安全,即使危害发生,也能够尽快的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在我国,该原则主要是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如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动物致害侵权行为,工伤事故保险等情形。

    2、我国环境犯罪中无过错责任追责的形态

    无过错责任更加强调对责任的承担,即便行为人主观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我国刑法中强调主观过错和客观造成的危害结果相统一,行为人既要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这一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相融,也与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要素相违背。

    在我国刑法中,任何情况下行为人都是拥有辩护权和免责可能性的,而无过错责任则更为严厉,一定程度上属于结果归责,即只要是存在危害结果,行为人即用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无需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严格责任虽也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但是却允许行为人享有辩护权、特定的免责权等基本权利,故无过错责任与本文中所探讨的严格的责任是并不一致的。

    环境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对自然环境造成或者足以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的行为,他侵害的客体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生态资源。其也是犯罪的一种,也属于我国刑法所调控的范畴,因无过错原则否定了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的探讨,这与我国刑法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基于此,无过错追责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

    (二)过错推定责任追责模式下的环境犯罪

    1、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由于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据此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责任,行为人可以就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进行辩护。

    虽然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在归责之初都在强调行为人对责任的承担,但是过错推定责任给予了行为人进行对自身行为进行辩护的权利,即实际上行为人可以证明自己主观上确实不存在过错也就可以免责,这一点正是无过错责任所欠缺的。

    2、我国环境犯罪中过错责任追责的形态

    过错责任本质上属于过则责任的一种,其与无过错责任有着根本上的区别。在刑法中,过错推定责任下是不需要公诉方对行为人的主管罪过进行证明的,其直接根绝已经形成的客观犯罪事实,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过错推定与我国目前刑法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并不违背,究其原因有二,一是过错推定责任追责下行为人可以通过自身辩护来证明自己主观并无过错,也不存在忽视行为人主观状态直接定罪量刑的情况;二是行为人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后果虽然如果行为人无法证明自身主观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种穷尽行为人自身能力证明的过程也正是探究行为人行为过程中的思想动态和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存在内在一致性的过程,可以说是内在的主客观相统一的。

    基于此,在我国,过错推定责任并非是放弃了对行为人主观上恶性的探究,其仅仅是免去了公诉机关证明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责任,这对于惩治一些主管罪过难以证明的环境污染等犯罪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严格责任模式下环境犯罪的追责

    1、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一般在民事侵权中较为常见,在刑法中出现则是在20世初才开始的。简而言之,严格责任就是行为人在缺乏主观或主观并不明确时对其所实施的特殊侵害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法律原则。具体到环境犯罪中,其从本质上是不需要证明被告人的任何主观过错,只需要被告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可,至于其主观上是什么状态,均不需要考虑。

    严格责任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绝对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和相对严格责任两大分支,前者因其对人权的剥夺和过于严厉越来越受到学界的诟病,已经逐步抛弃,后者渐为学界所接受,成为主流观点,成为保护社会公共法益和处理人与自然纠纷时的重要依据。

    2、我国环境犯罪中严格责任追责的形态

    我国不承认无主观的犯罪,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理念,在《刑法》的第16条中明确规定:“为在客观上造成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我国刑法理论中重要的一环,严格责任的提出给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学界有许多学者对引严格责任适用于我国刑法持否定观点,认为其与我国刑法性质是背道而驰的,应当予以否定。换而言之,目前我国并不存在本文所探讨的严格责任追责模式。

    参考文献:

    1、王莉莉.严格责任理论探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

    2、杨春洗等.危害环境罪的理论与实务[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年版:166。

    3、王莉莉.严格责任理论探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