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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当前侵犯知名商标类犯罪的特点
作者:张坤  发布时间:2017-03-06 14:40:10 打印 字号: | |

      自2012年12月禹会法院被最高院指定为蚌埠市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一审集中管辖法院以来,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3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14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12件,二者约占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总数的60%,绝大多数为制造、销售假冒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商品,如耐克、阿迪达斯、斯伯丁、古井、中华、红双喜等,严重危害正常经济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该类犯罪呈现的五大特点应引起关注。

       一是犯罪区域呈“点面化”。犯罪地点相对集中于某一两个区域。如蚌埠地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大多集中在蚌埠淮河路商业街、义乌小商品城等商业闹市;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则大多选择承租城郊结合部如仁和集、燕山等乡镇的厂房、普通民房等作为制假窝点。

       二是犯罪影响呈“辐射状”。在蚌埠地区制造的假冒著名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商品,不但在蚌埠及周边地区销售,还通过物流等运输方式远销广州、厦门、兰州、成都等城市,以及利用淘宝网注册的网店向全国不特定区域销售。

       三是犯罪主体呈“传递性”。由于犯罪区域集中,制假售假行为容易在犯罪区域周围产生通过制假售假快速获利的不良示范效应,引诱更多人员加入制假售假队伍,导致犯罪蔓延。

       四是犯罪数额呈“粗略度”。由于销售面广、销售方式多样、时间跨度大等原因,罪犯很难交待出具体、明确的下家、销售数量、数额等,销售价及销售额难以确定,只能按市场价或价格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定数额,势必导致导致下家的犯罪数额往往远高于上家,量刑的幅度也相差较大,甚至引发罪刑不相适应问题。

       五是犯罪证据呈“碎片体”。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办理需要高度的专业性,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受办案人员知识结构、经验、时效等因素的制约,在证据的调查、收集、鉴定、认定等方面存在不完善的操作,从而影响完整的证据链的取得和使用。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