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提到民事案件的执行,人们大多会和“强制”一词联系起来。诚然,查封、扣押、冻结乃至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实行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能有力的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某些抚养权变更案件则应以劝导调解等柔性执行措施为主,力求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成和解,使抚养权能在当事人之间顺利交接。
近日怀远法院执行终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邵某和被执行人宋某未婚同居育有三个子女邵甲、邵乙、邵丙。2015年2月,宋某因与邵某争吵一气之下带邵丙回娘家居住,此后双方矛盾一直未解决。2015年11月,原告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邵丙,邵甲和邵乙则由被告邵某抚养。经法院调解,原被告一致同意三个子女均由被告邵某抚养,宋某不负担抚养费。调解书生效后,宋某一直拒绝将邵丙交给邵某抚养,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接到该案件后,执行法官确立了以劝导工作为主的工作思路,重在促成当事人和解自动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前期走访了被执行人宋某所在的村委会、派出所和邵丙所在的幼儿园,了解到邵丙平时一直由其外祖母崔某照顾生活起居,和崔某也比较亲近,其母亲宋某则长期在外打工。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人员决定将劝导调解的重点放在崔某身上,但开始崔某对执行人员的工作很不理解且态度蛮横,表示自己很疼爱自己的外孙邵丙,为什么法院非要把邵丙从自己身边带走。后经执行人员和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大量细致的劝解工作,崔某表示理解法院工作并自愿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被执行人宋某能够携女儿邵丙随传随到,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此外,崔某表示自己这几年照顾邵丙耗费了大量心血,希望申请执行人邵某能够补偿自己一些抚养费。邵某也愿意补偿。至此,执行法官已经确定该案执行的最大阻碍已经基本扫清,终于在近日,崔某把邵丙交由其父邵丙抚养,抚养权得以平和过渡。
这类抚养权变更案件标的是被执行人变更子女的抚养权,而非给付金钱。且为了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不宜对被执行人动用强制执行措施。但对于一些屡教不改,抗拒执行行为恶劣的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此外,在执行这类案件中,不拘泥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法律的框架下积极促成和充分尊重当事人私法自治,以适当变通解决执行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