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7年2月28日,秦宁香接到禹会区法院执行法官打来的电话,通知他去法院领取执行款,“才立案一个星期十几万全部执行到位了?”秦宁香有点不敢置信地向法官确认,他此刻的心情似乎还不能从一个星期前申请立案时的焦灼中转换过来。
“开庭审理时我看对方态度强硬,判决生效后又不见对方履行,我就赶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查控网络没有查到任何财产,我原以为案件执行不了了,没想到这么快能拿到赔偿款”,此刻在执行庭,秦宁香开心地说道,同时感慨,幸亏自己碰到个守法的邻居,虽然自己因火灾遭受了损失,在不幸中自己又是幸运的。
事情的起因和经过是这样的:2016年6月24日下午,被告朱乃积在院内使用明火烧狗食不慎引起火灾事故,原告秦宁香房屋等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双方因火灾中财物损失的价值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最后全部支持了原告秦宁香的诉讼请求,即被告朱乃积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秦宁香损失174027.1元。因朱乃积本人在火灾中也受伤住院,花费了较多的医疗费用,经济也陷入紧张。拿到法院判决后,他们还在筹措资金准备履行,就接到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第二天,朱乃积的妻子就带着连夜筹措的全部执行款来到法院,当天履行了全部义务。“这些钱全部是向亲朋好友借的,我们在火灾中也遭受很大损失,朱乃积本人还在医院住院。虽然官司打输了,但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砸锅卖铁也把钱还清”,朱乃积的妻子孙华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