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到淮上法院履行了4500元的执行款。
2015年7月19日16时许,小顾驾驶无号牌汽油机车撞到老朱骑行的电动三轮车,致原告受伤。老朱受伤后,小顾未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小顾赔偿老朱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修车费合计5500元,于2016年12月20日前付清;二、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解决。
判决生效后,小顾仅通过支付宝向老朱转账1000元。无奈之下,老朱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小顾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且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得知被执行人在青岛,耐心向其释法析理,告知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告知其被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严重后果。
第三天,被执行人亲自来到法院将4500元执行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申请人,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