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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课随感
作者:汪润洲  发布时间:2017-04-08 09:13: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省高院举办第十一期“安徽法院大讲堂”视频培训,特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胡云腾作主题为“落实司法责任制,保证公正司法”的专题授课。当胡专委强调要树立公正司法的理念时,特别阐述了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讲话中提出的谦抑理念、审慎理念、善意理念。不知怎的,顿时敲醒了我对一个案件的记忆,那是一个令我难以释怀的案件。

      2011年某月初,甲在某村帮其姨奶蔡某搬家时,看到蔡某家楼梯间存放有十余桶蒜油。其对乙提及此事,表示打算窃取蒜油卖点钱花花,并与乙一拍即合。当月5日,甲电话邀约乙,乙称家中有事不能前往,让丙去帮忙,丙又邀约另两人(均另处)一起去。当晚,甲开车带丙等三人到蔡某家,乘屋内无人,悄悄将村民张某(与蔡某系叔嫂关系)存放的蒜油提出屋外,用车拉走。后张某发现蒜油不翼而飞,随即报警。甲得知报案之事,一下慌了神,坐立不安,害怕不已,便于13日凌晨偷偷将蒜油运回放在张某家门口。因已报警立案,且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迅速侦破此案,抓获几人,之后经检察院批捕、起诉,再经法院审理判决,鉴于蒜油价值超过5万元,当时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即使考虑到甲有自首情节,乙、丙作案时均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全部赃物已主动及时返还,失主张某表示谅解,减轻处罚也是有限的,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三人均提出上诉。

    当时作为该案二审主审人的我一直纠结,现在回想起来仍不免纠结:盗窃罪的量刑是否以数额为唯一依据?数额在盗窃罪量刑实际操作中具有简便、高效的优点,但忽视其他情节在盗窃罪量刑中的作用,无法体现不同情况下盗窃罪量刑的不同,使得盗窃罪量刑成为报应刑的工具,不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与刑罚最初的预防犯罪目的相脱节。对数额犯的量刑不以数额为唯一依据,具有充足的刑法理论基础。第一、此由我国刑法的法定刑设置模式所决定。盗窃罪是典型的数额犯,犯罪数额是通常情况下定罪量刑的客观度量标准,但是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刑法在具体个罪的条文中无法一一列举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情节,如果过分重视数额,则不利于罪刑均衡、刑罚个别化、个别公正及刑罚目的的实现,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基于此,刑法预留了司法自由裁量的空间,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十七条规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法定刑以下判刑的情况,来缓解成文法特别是在我国刑法的法定刑规定模式下量刑僵化的问题。第二、此由量刑情节的广泛性所决定。量刑情节不仅与犯罪构成事实有密切的关系,而且包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有关的所有事实要素,如犯罪的具体手段、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所引起的社会反应等等。该案中,要充分考虑情节对犯罪的影响、三人的特殊情况,使刑罚个别化得以充分发挥,利于其改造和回归社会,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第三、此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决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关键在于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综合考察具体案件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群众感受等多重因素,分析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一方面严格执法,对那些罪行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和谐司法,对那些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分子尽量从宽处理,争取挽救、教育,该减则减,该免则免。在处理盗窃案件时,要注重数额并主要以数额为依据,确定案件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但同时不能使数额成为定罪量刑的束缚,在案件具有特殊的事实、情节等情况下,要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发挥法定刑以下判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作用,克服片面性,真正做到宽严相济。表面上刑期一致的公正往往蕴含着不公正,因此需调整不同被告人的处罚方法,达到一种个别公正,唯数额论无法体现真正的公正及刑罚个别化的意义。甲、乙、丙盗窃数额虽达到了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以下特殊情节:其一,该案的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甲称呼蔡某为“姨奶”,蔡某与实际失主张某系叔嫂关系,乙、丙亦明知甲与蔡某系亲戚关系,虽甲与蔡某、张某不是近亲属,但也是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种密切的亲属关系,虽不能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但定罪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况。其二,被害人张某对三人表示谅解且明确提出希望司法机关从宽处理。案发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法院出具多份谅解书,认为三人没有给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恳求司法机关”“从轻从宽处理”,给三人“重新做人的机会”。办案机关应充分尊重被害人的要求,尊重被害人及普通民众对司法裁决的接受程度,量刑时应尽量从宽,以免激化矛盾,影响家庭和亲属关系的缓和。其三,甲在案发一周后及时退还赃物,且未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甲于5日晚盗窃10桶蒜油,13日晨退还全部赃物,及时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其与乙、丙的盗窃行为实际未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其四,三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且系初犯。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乙、丙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适当量刑利于教育、挽救三人。盗窃犯罪不能仅以数额为衡量标准,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小、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记得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曾发回重审一次,当一审承办人打电话与我沟通刑期问题时,作为在普通地方法院办案多年的一名普通法官,深知我们所处的司法环境,我本能地意识到自己需要克制真实的想法,关于刑期我什么也不能说。重审后,刑期有所下调,被告人再次上诉。虽然无奈也很遗憾,但这是我们一、二审普通法官共同的无奈和遗憾,我们只能维持原判。突破一些保守常规的裁量方式,对我们来说意味着什么,能否不因当下复杂的司法环境而遭受合理的怀疑,能否达到我们对该案的裁判初衷,能否其他等等,都不得而知。日暮乡关何处是?烟波江上使人愁。司法的归宿,需要上下求索,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尊重。

   聆听胡专委讲课,如同走在春天雨后清晨的道路上,两旁整齐有序枝叶舒展的绿树绿篱,以及红的、粉的、紫的、黄的、白的等种种色彩的花树花丛,更加清晰清新,视野丰富明朗,呼吸自由通畅,思想也透亮了许多,一切都在孕育成长中。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