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5年10月15日,周某向薛某某借款1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后周某偿还薛某某借款70000元,尚欠借款60000元。薛某某诉至禹会法院要求周某偿还剩余借款60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周某于2017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薛某某借款60000元。因周某到期未偿还,薛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到周某系某银行员工有工资收入,当即对其工资帐户进行冻结。执行法官当面约谈周某,周某表示无力还款,需要回去考虑。一个月时间过去,周某依旧未履行。2017年4月13日,执行法官再次约见周某,周某仍表示无还款能力。因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决定对其拘留。此时周某不再镇定,内心反复挣扎最终慑于法律的威严,向法院提出和解履行。周某当即向薛某某支付两万元,并承诺其余款项通过扣划工资以及自行筹集于五月底前付清,银行员工孙某同意为周某提供担保。此案的顺利执结,实现了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让被执行人接受了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