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几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了14786.52元的执行款。
2015年12月21日21时26分许,李某驾驶叶某承包交投集团出租公司的皖C83277号小型轿车,沿蚌埠市朝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燕山路路口南侧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认真观察路面情况,与沿人行横道由东向西年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碰,致年某受伤,两车受损。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年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年某被送往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治疗,住院63天后出院。经诊断伤情为左胫腓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左侧面颅骨多发性骨折、右侧视神经损伤。出院医嘱建议卧床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加强护理,何时下床,待门诊医师通知。后又到蚌埠和平眼科医院、蚌埠第二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鉴定,年某左眼视神经损伤致左眼盲目五级构成八级伤残。事发后,李某为年某垫付医疗费5000元。
另查明:皖C83277号小型轿车在人保蚌埠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险。
年某出院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年某医疗费、救护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28814.2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年某医疗费、救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调档费,合计14786.5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被告叶某、被告蚌埠市交通投资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无奈之下,年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几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且多次约谈几被执行人,耐心向其释法析理,告知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告知其被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严重后果,后又对被执行人李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近日,几被执行人亲自来到法院将14786.52元执行款交至我院账户,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