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02年,马某某将坐落于蚌埠市禹会区南岗二路西苑商城某处房屋出卖给夏某某、孔某某,房屋价款为85000元。夏某某、孔某某将购房款85000元支付给马某某后,马某某即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夏某某、孔某某使用居住。但此后,马某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将房屋过户至夏某某、孔某某名下。2016年8月3日,夏某某、孔某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马某某于2017年1月21日前协助夏某某、孔某某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夏某某、孔某某名下,夏某某、孔某某在过户手续当日支付马某某补偿款2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马某某仍然拒绝履行义务,无奈之下,夏某某、孔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禹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受理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马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和马某某通话,希望其能够主动前来履行义务,但马某某以没空等各种理由推脱拒绝。4月26日,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某某财产状况,发现其名下有一笔六十万余元的银行存款。执行法官顿时心生一计,立即和马某某电话联系,告知其如果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的措施,并冻结扣划其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二日,马某某便从外地赶到蚌埠,和申请人夏某某、孔某某完成过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