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王某仅凭社保缴费证明诉请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12月终止未获支持。
王某于2013年10月进入某公司处工作。月工资约3000元,现金支付。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公司发生变动,王某离开某公司,但某公司一直为其缴纳社保至2015年12月,故原告持某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申请劳动仲裁,后诉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其诉请主张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12月终止。
淮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现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有明确规定。
王某举证的社保缴费证明不能直接证明王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要必须符合某公司与王某之间是否还存在实际用工行为等。本案经庭审查明,王某为某公司提供劳动止于2015年3月20日,故在王某未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其主张的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12月终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