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08年1月份至2014年6月份徐某多次从洪某处购买猪饲料,2016年6月30日双方经过结算徐某出具欠条一份,共计欠款32580元。后洪某多次催要,徐某一直未偿还欠款,洪某遂诉至法院。此案经法院审理,判定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洪某欠款3258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某仍拒绝履行义务,洪某于2017年3月10日向禹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了解到,因追索债务二人产生矛盾积怨较深,故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法官通过电话联系洪某、徐某,希望二人化干戈为玉帛。经过法官多次协调,2017年5月11日,洪某、徐某二人终于同意当面和谈。执行法官先分别和二人谈话,运用丰富的调解技巧,从情理法的角度分析矛盾,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终于使二人积怨的坚冰开始消融。洪某与徐某最终被法官的真诚和努力打动,握手言和,全部执行款于当日一次性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