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3年1月18日,敖某、邹某、赵某某因生意经营需要(邹某、赵某某系夫妻),从朱某某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后朱某某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将敖某、邹某、赵某某诉至法院。禹会区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判决:被告敖某、邹某、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立案之日(2014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判决生效以后,敖某不知所踪,邹某、赵某某也玩起躲猫猫。无奈之下,朱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方查找敖某、邹某和赵某某的财产线索,案件案件一直未有进展。2017年3月,法院得知邹某、赵某某名下房屋已经进入棚户区征迁范围,立即向征迁工作指挥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邹某、赵某某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将会予以依法扣留。邹某、赵某某因无法顺利拿到补偿款,于2017年7月现身法院,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邹某、赵某某对执行法官说:“我们自认为是担保人,不是实际借款人,让我们还款我们一直不服气。如今三四年过去了,没想到,终究是赖不掉。我们不做老赖了,以后我们会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