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6年9月20日,王某某与蚌埠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王某某购买蚌埠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博越1.8T自动档智慧型白色轿车一辆。王某某全款购车,交付定金5000元,汽车销售公司在二个半月内交付车辆。协议签订后,王某某交付购车定金5000元。后汽车销售公司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王某某交付车辆,王某某多次催促未果后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蚌埠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汽车销售公司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王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禹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开始对被执行人蚌埠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控,发现其在本市一家银行帐户内有十万余元的存款,果断将该帐户予以冻结。随后,执行法官联系到被执行人,告知帐户冻结情况,督促其主动履行。2017年7月18日,开庭审理也不曾露面的被执行人来到法院,一次性缴纳了全部执行款。借助信息化的执行手段,该案从立案到执行,不到一周的时间即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