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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不还 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陈琛 李恒  发布时间:2017-07-31 09:24:09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原告蚌埠市某阀门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安徽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蚌埠市某阀门管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0000元,于2016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蚌埠市某阀门管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0000元。

     调解书生效后,安徽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蚌埠市某阀门管道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禹会区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均敷衍拖延。后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吴某某表示三个月内将款项付清。三个月过去,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7年7月20日,执行法官再次找到吴某某,吴某某仍表示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 执行法官见劝诫无效,决定依法对吴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吴某某此时才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赶忙提出和解分期履行,并于当天履行了五十万元,余款将在一个月内付清。申请人蚌埠市某阀门管道有限公司收到执行款项,对执行法官连声道谢,感谢法官尽职尽责为公司追回货款。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