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其中直接证据包括:以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经为对方所接受的证据;以合同的形式定力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合同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并为对方所接受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等,也可以作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即规定,当事人没有书面合同,乙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券按确认书等该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乙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