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执行依据:(2016)皖0304民初1017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
申请人:李某。
被执行人:淮南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4、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
执行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员:李恒。
5、执结时间:2017年8月2日。
6、执行标的:被告淮南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原告李某材料款及贴瓷砖的工人工资合计650000元;被告淮南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李某250000元;余款400000元于2017年1月26日之前支付;
7、执行结果:650000元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执行经过】
李某申请执行淮南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穷尽查询手段一直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一直称无履行能力。2017年5月,申请人李某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在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有一笔债权已经执行完毕。执行法官当即前往相关银行查询,查实明光市人民法院转入被执行人名下的一笔近五百万元的款项已被转至法定代表人徐某儿子的帐户内,且该款项已被转移隐匿。为了惩处这种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禹会区法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徐某作出了罚款十万元的处罚。接到罚款决定书后,徐某大为惊骇,方才意识到规避执行的严重后果。为了将功补过,徐伦很快交齐了罚款,并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将有一笔债权实现,可以足额履行债务。执行法官马上与中院联系核实,顺利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淮南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但是对法律权威的藐视和亵渎,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也加大了法院的执行难度,浪费日益紧张的司法资源。因此,必须对该种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制裁。
罚款作为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在实际当中却鲜少运用,尤其是对自然人案件的执行上,不像拘留措施适用的普遍。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本身有限的情况下,甚至完全起不到作用。因此,准确把握和适用民事执行中罚款这一强制措施,充分其发挥应有价值,意义非常。本案中,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转移隐匿财产的数额高达五百余万元,是案件执行标的数倍。说明被执行人完全有履行能力,却恶意规避执行。因此,罚款在本案中的运用恰当及时,精准无误地打击了被执行人的软肋,收到了良好效果,同时也是对其他试图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震慑和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