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工作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维权胜诉可能性大:
1、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满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有些中小企业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意解雇员工。但员工只要能证明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可能就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未约定试用期员工录用的条件。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有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3、规章制度未公示。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经过公示,才能对员工生效。
4、考勤记录未经原告签字确认。由于很多企业的考勤是人工考勤,没有员工的签字确认,一旦员工不认可,这种人工考勤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5、解除合同忽略前置程序。以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6、滥用解除权。任何不是依据《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