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因手续简便、借贷门槛低、资金使用效率高等特点,一直成为借贷关系中较为常见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中,公民个人之间的借贷所占比重较大,但因民间借贷过程的随意和借款手续的不完备,极易给出借方带来一定的风险。所以民间借贷一直是法院立案工作的“重头戏”。
吴某和杜某是邻居,杜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吴某借款二十万元。因是熟人,吴某在银行取款后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了杜某,后杜某给吴某出具了一份借条。
“谁知道他借了好多人的钱,一开始打电话他还接,后来就把我拉黑了,人也不见了,我也不敢和我儿子说,这可是我和老伴的养老钱,他怎么这么黑心……”吴某在立案窗口向我一遍又一遍陈述杜某的“恶行”。
等吴某平复心情,我告知他要准备诉状、身份证和证据等材料后方可来立案。吴某掏出一张小纸条说:“法官,你看我提供这个不就可以打赢了吗?”
纸条只有巴掌大,寥寥的几个字,借款人写的甚至是被告的小名。我只能告知吴某诉讼存在风险,而且只有经过庭审,他出示证据能够达到他的证明目的,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方可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其实像吴某这样的出借人很多。有的出借人甚至连一个出借字面证据都没有。,他们往往是对方的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者是出于信任将钱借给对方。而有的出借人则为追求高金额的利息,通过关系将钱借给不认识的陌生人。
像私人借钱,是市场经济发展至今的必然特征,但借钱需谨慎。在借贷过程中订立协议、合法约定利率、让借款方提供担保和及时催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出借人的权利。我记得吴某在来立案时需要先预交两千多块钱的诉讼费,但吴某却觉得诉讼费太贵他承担不起居然和我讲价,这点让我非常不能理解,毕竟他当事借杜某钱时,一把给的就是二十万的现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