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刘某某与郑州市某工程总公司运输合同一案,2017年5月4日经禹会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郑州市某工程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前一次性给付刘某某50000元。
因郑州市某工程总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还款,刘某某催促未果,向禹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禹会区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虽未查询到其名下银行帐户有足额存款可供执行,但发现部分帐户资金往来活跃,执行法官立即对该部分帐户予以冻结。果不其然,没多久,被执行人公司被冻结的帐户就有款项进入。经执行法官说服教育,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12日主动将50525元执行款一次性打入禹会区人民法院帐户。得益于信息化的执行手段,案件顺利高效的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