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由于当事人权利实现途径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常常需要得到其他社会机构的协助,这是不可避免的。九月中旬,为执行某抚养费案件,怀远法院执行法官到明光市某镇农村商业银行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冻结扣划操作。法官携带的裁定书、协助冻结扣划通知书、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等手续齐全。法官说明来意后,该农村商业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却表示,由于领导不在,无法对冻结扣划操作进行授权审批,不能协助法院冻结扣划。法官听到该理由当即表示银行冻结扣划操作并不需要所谓银行领导的人工审批,所有授权操作均为后台自动进行。见借口无法蒙混过关,该柜台人员只好配合,但其操作十分生疏,步骤不清,甚至需要打电话询问如何操作,就这样一个简单的冻结扣划操作花费了三小时才完成。
在上述案例中,若银行工作人员执意不配合法院进行冻结扣划操作,执行法官就只能忍气吞声么?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拒绝协助行为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对个人予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予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十五日一下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由此可见,那些或因法律意识淡薄,或因部门利益观念严重,或因业务不熟所导致的拒绝协助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法院对其处罚是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