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因为一起买卖合同案件,让我对一个原本我永远都不可能记住名字的被告有了很深的印象,但也仅限于他的名字,因为我从来没有见到过他本人。
这是一起马某诉年某的追要5700元货款的案件。马某在2017年5月份便将案件立上,后案件分到承办法官手里后,便给年某采用邮政快递的方式寄送了应诉材料,但被退回了。承办法官打电话给原告马某说传票未能送达,马某说被告年某的电话可以打通。承办法官便给年某打电话,电话确实能够打通而且也是本人接听,不仅如此在此后的五个月内一直如此。承办法官打通电话跟被告年某说马某起诉其要货款的事,并说给他寄送快递无人签收。年某态度很好,首先是承认自己欠原告5700元货款的事,接着又说自己因为在外地所以没有办法签收快递,并表示过两天回家后就来法院拿。承办法官一听,觉得这个被告说话挺 “实在”的,便同意了。接着法官又给原告打电话说了一下情况,让他等被告来拿过传票再说。
就这样差不多过去了半个月,已经到了6月中旬,原告马某打电话过来问承办法官年某有没有来拿传票的事,因为法院案件太多,承办法官也就没有注意被告自从说过来拿传票的事后并没有实际履行。于是,便和马某说被告还没有来拿。接着法官就给被告年某打电话问怎么还没来拿传票,被告接通电话后先是道歉说自己忘记了,同时跟法官说自己想跟马某先谈谈,问法官要马某的电话。法官一听觉得要是二人能够自己协商好岂不是更好,于是就把马某电话给了年某。大概过了有十多分钟,马某打电话过来说,年某愿意先给自己2000元,因为他现在还在外地传票还要等等再来拿,请求法院再等等。既然是原告说了,法官也就同意了。后来又过了两个星期,原告马某说年某给过2000元后便联系不上了也找不到人了,问法官传票要怎么送,法官说这样只能公告送达了。接着法官就给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并定在十月份开庭。
本以为这事就这样过去了,没想到九月份的时候,被告年某主动打电话过来说自己看到公告了,因为自己换了新号码忘了告诉法院了。承办法官说,那你就在开庭的时候来法院吧。年某表示同意。接着就到了开庭日期,开庭当天法官没有见到年某,便又给他打电话,年某态度还是很好,并表示自己在外地不能参加庭审了,自己愿意付款只要原告将欠条给他。法官跟他解释说:“开完庭原告会把欠条交到法院,你在判决之前付款的话,可以来法院拿走欠条。”年某说自己马上跟原告联系付款,下午便来法院拿欠条。
庭照常开了,庭审后的下午也过去了,现如今判决书写好了,但至今我也没有见到被告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