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动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申请人履行了3000元的执行款和793元的案件受理费。
2015年4月20日20时25分左右,陈某某驾驶豫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6K+900M处时,因避让车辆,向左驶入西侧车道,与同向陈小某驾驶的半挂车牵引车发生刮碰,刮碰后的该车撞向中心绿化带及路灯杆,致路缘石、绿化植被、路灯杆、灯具及两车受损。该事故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小某无责任。陈小某驾驶的挂号挂车登记车主为定远某运输公司。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未对定远某运输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为此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件经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定远县某运输公司车损、停运损失合计6840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清;二、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定远县某运输公司评估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为793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时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无奈之下,定远县某运输公司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且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得知被执行人在河南,耐心向其释法析理,告知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告知其被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严重后果。考虑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在外地,为提高执行效率,本着便利当事人的原则,执行法官建议双方协商通过电子支付的方式来支付赔偿款。
被执行人陈某某主动电话联系了申请执行人定远县某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并添加其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方式转账给付3000元的执行款和793元的案件受理费,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