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7日下午,晴。
15:10分,办公室来了一个当事人,愤怒的当事人。
“褚法官,你不能这么坑我,我要上诉……”。说着话,他气得手都哆嗦。
他是我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我当然认识。判决还在法定的上诉期限,上诉也符合法律规定。只是,我实在不理解他怎么会口口声声我坑他,而且,分明地在蔑视我心目中的公正。
“就是你坑我,我这个案件你开了两次庭,第一次开庭的时候,你故意不开完。第二次开庭我的录音资料你不让我出示。现在我败诉了,你这不是坑我是什么?”。
我的回答全文如下:
第一,我为什么第一次开庭不开完?
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没有到庭,委托了代理人。但是代理人在开庭时以原告的身份,要求原被告双方还款,并且意图证实借款的过程和事实。他的言行既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也模糊了代理人和证人的身份。因此,为查清事实,我要求原告必须到庭。
出示庭审笔录:“现在进行法律释明,因原告未到庭,原告代理人在开庭过程中以债权人身份追索欠款,代理身份存疑。而被告对于部分借款事实又予以否认,本案于XXX重新开庭,开庭时原告应当到庭……”
你想起来了吗?是不是事实?白纸黑字!
“是这样的,是这样的”
第二,我是否不让你出示相关证据?
你上午拿了手机来,让我听录音,我让你在下午开庭前将录音导出,并准备相关的书面整理材料,属实不属实?开庭时我还问你,为什么不准备相关的书面整理材料,属实不属实?(出示庭审笔录,白纸黑字)
“属实”
下午开完庭,我告知你和原告代理人,材料退回。下一次重新出示,是否属实?
“不对,你没讲,我以为你听了就管了,我就没拿出来。要不然我不会败诉的”
出示笔录:“本案审理的所有证据当庭退回,在下次庭审中原被告需提交法庭,被告提交的三段录音需进行书面整理。下次开庭是重新开庭,完全按照第一次庭审进行,原被告是否听清?”“听清了”
对吗?想起来了吗?
“……我忘了”。
你第二次开庭,你自己不愿意出示录音证据,对不对?
“不对,我以为给你听了就不用拿出来了”
出示笔录:“审:被告举证?被:现在我不提供证据,我要看开庭情况。审:现在进行法律释明,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如你不提供证据,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是否听清?被:听清了”对吗?
“……是有这回事,你还问过我录音的事”
还有什么问题吗?
“来的时候我都气死了,现在想起来了,不好意思啊,你别往心里去”。
……
等当事人走了,我告诉小徐。法庭中的每一个法律释明,真的很重要!在庭审笔录中,如实的体现庭审的每一个细节,既能展现法官的能力和判断力,也能避免扣帽子,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