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5年11月,周某某与王某因家人打架在张公山派出所处理纠纷,王某用装满开水的开水瓶砸向周某某头部,造成周某某头面颈、躯干烫伤、右耳膜穿孔,花去医药费八千余元。因该笔医药费,周某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赔偿周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3080.64元。
两家因打架积怨已久,案件从审理开始,王某自始至终不肯露面。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近两万元存款,虽将该帐户冻结,但法官没有直接扣划,而是多次联系王某希望和解此案。经过法官多次电话联系,2017年11月14日,王某终于来到法院和周某某协商和解。由于打架过程中两家人各有轻伤,在法官劝说和解下,最终达成协议,由王某一次性支付周某某一万元作为赔偿,两家人就打架纠纷至此互不追究。该笔款项于当天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