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胡某甲与蔡某某于2014年结婚,婚后于2014年12月17日生育一女胡某乙。2016年4月18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胡某乙由胡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2016年5月11日胡某乙被诊断为左侧先天性髋关节脱位,后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上海交大附属新华医院等医院治疗,除去报销部分,胡某甲为胡某乙花去医药费、车费等共计三万余元。胡某甲务农收入微薄,无力全部承担胡某乙的抚养费及医疗费,向蔡某某提出由其承担部分医疗费,蔡某某拒绝,胡某甲遂诉至法院。2017年5月10日,禹会法院判定蔡某某支付胡某乙医疗费12000元。
判决生效后,蔡某某仍拒绝支付,胡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一万余元,将该笔款项冻结后,考虑到案件本身具有亲情伦理的特殊性,多次和蔡某某联系对其进行劝说教育。后蔡某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2017年12月26日蔡某某来到法院执行局,交齐了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