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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协议拒不履行 无信老赖难逃其责
作者:张彦钱  发布时间:2018-02-08 10:44:4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徐某与刘某系同村村民关系,2016年,刘某因资金紧张,陆陆续续向徐某借款28万元。借款到期后,从2017年1月始,徐某多次催促刘某还款,但刘某均置之不理,且避而不见。2017年7月21日,徐某经多方寻找,找到刘某并因还款事宜至蚌埠市派出所调解,在派出所干警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刘某从2017年8月5日先付20000元,剩下每月30日付20000元,共计先还120000元,剩余的160000元,10个月还清;双方不得再次发生纠纷;徐某随时打电话随时接。首期还款期限届满后,刘某分文未还,承诺的联系电话关机,下落不明。徐某因多次联系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还款协议,偿还借款28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上注明了自己的联系方式且注明随时打电话随时接,然而,还款协议首期到期后,被告电话关机,下落不明,被告的行为已表明不履行债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虽未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要求解除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应当解除。被告在已经违约一次的情形下,不珍惜原告给予的延长履行还款期限的机会,再次违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解除还款协议,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8万元及利息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