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4年11月5日,原告泰州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电力装备集团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厂房的耐磨地坪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尚欠一百余万元工程款未给付,原告因此诉至法院。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因被告迟迟未按协议履行,原告泰州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禹会区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经与双方沟通,了解到本案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因双方对施工合同部分条款的履行产生争议导致工程款支付出现问题。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代理人前来法院调解,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