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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节奏控制“四巧”法
作者:张乃邓  发布时间:2018-04-04 09:40:00 打印 字号: | |

      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控制,不仅关系到庭审的效率,即庭审能否顺利完成、节约司法资源,还关系到庭审的效果,即庭审能否查明争议焦点、查清案件事实、理顺法律关系。因此,能否很好地控制庭审节奏,是对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综合检验。

      如何控制庭审节奏,使庭审在法官的控制下有序进行,我在日常庭审工作中,通过不断探索,形成了“四巧” 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一、去伪存真巧释义

      释义也称“内容反应”,即法官把当事人(代理人)陈述的主要内容,经过概括、综合与整理,用自己的话反馈给当事人,请当事人加以确认,并由书记员加以记录。这样做的好处一是便于法官在当事人不受干扰的陈述中抓住细节,从而更好地厘清事实;二是由法官将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进行总结,将不需要记录的内容舍去,需要记录的部分口述后由书记员记录,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比如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件的当事人在回答子女现在由谁抚养的问题时陈述:“小孩从出生到两岁一直是我带着的,后来我和被告一起到外地打工,就把小孩交给爷爷奶奶带了,但每年过年回来时,还是由我带的,过了年走时,又交给爷爷奶奶带的。这两年由于和被告感情不好,过年也没有回去,所以一直就是小孩的爷爷奶奶在带,但我也经常给小孩邮寄些衣服什么的……”这时,法官可以把原告的以上陈述加以总结并询问原告:“你的意思是不是最近两年小孩一直是由他的爷爷奶奶在带,你会经常给他邮寄些衣物等物品?”待原告确认后,书记员只需将该句话加以记录即可实现法官问话的意图,而不需把原告的所有陈述均加以记录。需要注意的是法官释义不能是意思强加,更不能断章取义,而是建立在全面准确理解当事人说话内容基础上进行的总结提炼。

      二、操刀必割巧中断

      中断是指在庭审节奏中出现当事人矛盾较大、面临爆发冲突可能,或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庭审节奏面临失控或当事人思维混乱、言语喋喋不休等情形时,由法官根据情形采取为其倒一杯开水、暂时休庭或者另定期开庭等方式加以处理的一种方法。如笔者审理的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原告已将近80岁,在回答被告是如何侵占其承包地的问题时,却宣读起了相关政策条文及法律规定,为了庭审的顺利进行,笔者示意其先喝口水,原告喝了几口水后,情绪也就平复了下来,笔者又将问题重复了一遍,原告就能够围绕着问题进行陈述了。

      三、切中要害巧反射

      情感反射是指法官有意识地对当事人加以刺激,以使其能够正面陈述某类问题的一种方法。如一起小额民间借贷案件,因原告未能提供借条,被告在答辩时称:“你讲我欠你钱,你要拿出证据来,打官司要凭证据的”。这时法官指出:我们做人不仅要讲法律,还要讲良心,如果真是借了钱,因为没有借条就不认账,即使赢了官司,但良心也会不安的吧。这时被告迫于心理压力,说道:我不就少了他10000元钱,我又不是不承认,他将我告到法院,我就是要难为难为他。这样一说,就找到了查清案件事实的突破口,整个案件审起来就比较容易了。

      四、追根溯源巧引导

      引导指由目前的话题引向另一话题。引导不是直接建议转换话题,而是由原来的话题引导出新话题。

      案件审判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对自己不利的问题往往比较敏感,如果直接提问,当事人会刻意回避,导致不能实现问话的目的,而如果在当事人陈述一个话题时,通过引导,将话题引向法官想要了解的方向,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比如离婚案件中,法官让原告陈述一下要求离婚的理由。原告就一一罗列了被告的种种不是,而其中就陈述了一个情况“她跑到我的单位去闹,找我要小孩的抚养费……”。而此时法官加以引导,询问:“她去你单位找你要小孩抚养费是怎么回事?”原告则会顺着这个话题讲出他原来不可能主动陈述的他很长时间不给被告母子抚养费用的情况。从而对法官判决子女抚养费问题提供重要依据。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