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6年初,陈某以急需钱为由向赵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陈某偿还赵某4000元后,剩余款项便不再偿还。赵某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2017年11月7日,禹会区法院判定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一次性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
2018年3月5日,赵某申请强制执行。禹会区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启动网络查控措施。3月7日,根据银行反馈信息,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交易信息频繁的银行账户予以全部冻结。4月25日,多次电话联系均敷衍拖延的陈某与申请人赵某一同来到法院执行局,主动要求偿还欠款。经双方协商,陈某当场一次清支付赵某本息26600元。原来,陈某的房贷账户被法院冻结了,当他得知无法还房贷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和法律的严肃,急忙前来法院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