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告人阮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5年10月9日,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五民二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阮某应付狄某款134548.9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狄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告人阮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阮某因养殖场拆迁领取拆迁补偿款20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狄某欠款6万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申请执行人狄某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认,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部分欠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其适用缓刑,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