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货车司机沈某某因醉酒后驾驶营运货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五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沈某某中午在五河县环城北路某饭店与老乡喝了啤酒和白酒,稍作休息后,抱着侥幸的心理,准备开大货车到县城拉货。遂驾驶某重型半挂牵引车挂皖CXXXX重型普通半挂车,沿五河县城关镇大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桥路与青年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因为该车辆为营运车辆,所以相对非营运车辆的酒驾处罚更加处罚。希望广大司机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踏踏实实开车,平平安安上路。(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