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欠钱不还,以为拖着就行?被催讨债,以为拉个担保人就万事大吉?2017年3月1日,固镇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么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刘某和周某因做农资生意相识,2015年6月5日,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周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并承诺借几天就归还,借款当日未打借条亦未约定利息。2015年6月10日刘某向周某索要该笔款项时,周某没能还钱,就给刘某出具了一张借条。 刘某诉称,2015年6月13日,自己再次找到周某索要借款时,周某仍然没钱偿还,但是承诺每月给自己1500元的利息,并在借条上写明“利息月息1500元∕月”。据悉,当天刘某要求周某提供担保,在刘某的同意下,周某自己在借条上写明“担保人:凌女士”。该借款经刘某多次索要,周某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只是期间偿还了刘某18000元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并给刘某出具了借条,经刘某多次催要,该款至今仍未清偿,周某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周某与刘某约定利息按每月1500元计算,即月利率为1.5%,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刘某未向法院提交周某与凌女士存在夫妻关系的证据,借条上担保人凌女士的签名又是周某书写,并非凌女士本人签字同意,故凌女士不承担担保责任。周某、凌女士在收到院依法送达的民事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遂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普通的借贷关系在生活中十分常见,然而,担保人的地位不容忽视。担保有风险,普通群众在担保前要确定被担保人是否有能力进行偿还,同时,债务人也不要以为在“担保人”字样的后面随便写上谁的名字,就可以轻易推卸责任,欠债还钱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