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
2017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驾驶普通小型客车,沿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科技园姚圩村至孝仪村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叶姚村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三轮电动车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向被害人叶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后又与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姚某某、叶某受伤,车辆受损。其中,姚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姚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姚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姚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