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很多人对担保不以为然,以为就是简单签个名字,债权人最后肯定不会追偿到自己,殊不知很多人都是因为担保而背负巨债和官司。2017年3月13日固镇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一起状告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案件。
2016年1月23日,孟某因公司生产酒需要进原材料,通过谢某、刘某向王某借款20万元,王某通过网银把钱打给了刘某某,由刘某某转给了孟某。孟某于当日给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月利率2.5%,承诺2016年7月23日本息全部还清,并由谢某、刘某进行担保,且谢某、刘某在借条中担保人处签字,但是,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份额。后借款到期,经王某多次索要,孟某至今未偿还本息。
王某诉称,借款时李女士是孟某的妻子,二人于2016年6月底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借款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内,故李女士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与王某约定月利率2.5%,即年利率超过了24%,该约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作出判决前,王某未向法院提交孟某与李女士系夫妻关系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谢某、刘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故应认定为连带担保,因没有约定二人的保证份额,故王某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并就全部债务承担责任。遂判决被告孟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之一的被告谢某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提醒,借款需谨慎,担保同样需谨慎,要充分考量借款人经济能力和偿还能力,切不可因为一时盲目相信别人而使自己陷入债权追不回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