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酒后驾驶货车、汽车属于酒驾,酒驾的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这是毋容置疑的,但是酒后驾驶摩托车呢?近日,固镇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而引发的事故惨案。
2016年11月13日,崔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X012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固镇县杨庙乡何集大桥北侧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李某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崔某、李某及乘坐崔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的严某、乘坐李某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周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固镇东方医院治疗 15天,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后其因该次受伤在医院检查拿药共计花费4千余元。本起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崔某负全部责任。李某的伤情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与营养期均为60日,后续治疗费用4500元。因鉴定需要花费检查费180元,因鉴定产生了80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交给鉴定机构的鉴定费为3250元。
崔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虽然是该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但是在事故中受伤也很严重,对李某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自己愿意赔偿,但是其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将李某撞伤,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崔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适当,法院予以确认。崔某辩称李某主张的7000元精神抚慰金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李某的伤情,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遂判决被告崔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万余元。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仅要充分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也要对“机动车”范围有更深入的了解。不要总是抱着侥幸的心理或者过于自信的态度而把自己的道路安全、生命安全置于危险的境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