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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专项作业车 判处危险驾驶罪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8-05-14 15:19:4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邹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2017年7月18日21时许,邹某醉酒后驾驶白色富园牌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从五河县城出发至五河县朱顶镇河口村,沿五河县淮河大桥由西向东行驶至淮河大桥东端下桥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本案被告人邹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