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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开“宝马” 拘一月罚五千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8-05-14 15:21:0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五河县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8年1月9日15时11分许,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五河县城关镇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年路与为民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