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因获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11月18日下午4时许,在五河县东刘集镇周庄村三岔路口处,林某与蒋某、车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在此过程中,林某用拳将被害人车某打伤致鼻部挫伤、两侧鼻骨骨折。经五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车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车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车某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害人车某表示,不再追究林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林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