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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大盗”作案14起 判处有期徒刑加罚金
作者:吴涛 王振辉  发布时间:2018-05-14 15:24:5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周元14次盗窃电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17年7月31日凌晨,周元来到城关镇锦绣兰庭小区,将2辆三轮电瓶车内各4块海宝牌电瓶盗走,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分别价值402元、290元。

     8月1日凌晨,周元来到小河东安置小区1 0号楼后车库内,将1辆三轮电瓶车内4块海宝牌电瓶盗走,价值453元。第2天凌晨,他又盗窃3次,共讲12块电瓶,价值914元。

     此后,他又在晚间、凌晨时段,前往旧县湾、双忠庙镇等地盗窃电瓶8次。2017年10月13日凌晨,周元将双忠庙镇速派奇电瓶车专卖店门口的两辆电瓶车内八块电瓶线剪断,盗走3块电瓶后,欲将余下5块电瓶盗走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经五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价值1178元。周元盗窃案共计14起,涉案总价值842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元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表示非常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以后一定痛改前非!(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