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11月28日14时30分许,唐某驾驶无号牌拼装四轮拖拉机,沿朱顶镇乡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y”型交叉路口处右转弯,驶上南北方向乡村公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该交叉路口处的姚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姚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姚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辩称的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