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施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10月4日18时50分许,施伟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S306线自南向北行驶过程中,撞倒行人何明,造成何明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施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92503.3元。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施伟与被害人何明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除保险赔偿外,再一次性补偿被害人何明亲属6.8万元,取得了谅解。被害人何明的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施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施伟案发后自动到案,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