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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双方各执一词 道交事故法院巧判
作者:姚锐娟  发布时间:2018-05-14 15:38:2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又均离开案发现场,如今交通管理大队也无法作出事故认定书,那么事故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对该起道交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2016年4月20日,桑某驾驶变形拖拉机沿固镇县杨庙乡街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健民大药房”北侧十字路口处向左转弯,此时,赵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位某由北向南从桑某驾驶的拖拉机后部经过,两车刮碰,造成位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车辆均驶离现场,位某受伤后被送至固镇县东方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小指、环指离断伤。位某住院9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3千余元,东方医院出院记录中记载“院外治疗”,后来位某到杨庙乡卫生院继续门诊治疗,花费320.18元。该事故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事故发生时,变型拖拉机车厢底板右侧与电动三轮车车厢左侧挡板发生接触刮碰;被鉴定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即属于机动车。

     桑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是正常左转弯行驶且已过道路中心线,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原告电动三轮车追尾刮碰到自己的农用变形拖拉机,原告应该负全责,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自己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相应损失。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自己的所有诉讼请求。位某则坚持认为,是桑某倒车导致此次事故,并不是其陈述的正常行驶追尾所致。因事故现场已变动,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叙述不一致,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无法确定双方的责任,交通管理大队也未作出事故认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桑某驾驶车辆与位某乘坐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位某受伤,通过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可知,双方均不能证明在事故发生中的责任,双方过错大小无法确定。案件中位某乘坐的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位某未向赵某主张赔偿,其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遂判决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偿原告位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万余元。

     法官提醒,发生事故是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很多人不注重现场的保护,缺乏证据意识,等到对簿公堂的时候才追悔莫及,只能用苍白的语句或控诉或反驳。所以,希望大家在诉讼意识不断提高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证据的重要性。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