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我家一年怎么用也不可能用500多吨水,水管漏水、水表跑了这么多吨都是你们水厂自己管理不利,我最多只同意付300元水费,让我付1004元,没门!”满腹怨气的任某面对石湖某饮用水厂的收费人员,毅然回绝。该饮用水厂多次与任某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任某告到固镇法院,要求任某支付水费100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该饮用水厂自2013年起向任某供应自来水,2013年至2014年度任某共使用约140余吨水,年均使用约70吨,费用已结清。水表显示2015年至2016年,任某使用的自来水吨数是558吨,据此,该水厂要求任某支付水费1004元。任某认为其家庭人口少,与自家往年和邻居家的用水量相比,两年用水558吨显然不正常,并坚称是其户外水管漏水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应当由水厂自己承担。而水厂则坚称自己管理范围内的水管没有毁损,即便有跑漏水情况,也在任某一方。日前,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饮用水合同关系,水厂按照水表显示吨数要求任某支付水费虽基本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但任某拒付部分水费的主张也确有合理之处。鉴于原、被告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均有可能不服判决,这样就难以息诉服判、案结事了。
为了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承办法官在庭审后多次做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开导和法律宣传,原、被告双方都愿意各自退让一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