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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义务系法定 是否婚生无关联
作者:陈梦华  发布时间:2018-05-16 16:10:12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郭立与苏梅于2011年春天经人介绍认识,相识不久后便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子,取名郭强。自孩子出生后,二人便常因琐事争吵。2013年秋天,在一次剧烈争吵后,苏梅离家出走,再没有回来过。郭立曾带孩子到苏梅娘家去找,但几次上门打听,都被苏梅父母赶了出来。

    2017年12月,郭立作为郭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郭强由自己抚养,苏梅应自2018年1月开始支付郭强的抚养费。法院向苏梅父母打听到其在外打工的住址,向苏梅邮寄了应诉材料。不久,苏梅向法庭邮寄了书面答辩意见,称自己早已与郭立解除了同居关系,且有四年没有见过孩子,早已没有了母子感情,自己没有理由向郭强支付抚养费。开庭时,苏梅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的解除而消除。郭强自苏梅离家后一直随郭立生活,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对郭立要求抚养郭强、苏梅应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2017年安徽省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苏梅每月应支付子女抚养费450元。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郭立与苏梅同居期间生育一子郭强随郭立生活,由其抚养,苏梅自2018年1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郭强子女抚养费450元,直至郭强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文中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