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五河县人民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凌中故意伤害他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凌中在上夜班途中,看见刘某坐在妻子电动车后面,因其妻经常被同事刘某骚扰,心中怒火抑制不住,遂上前追打刘某。凌中在五河县头铺镇某商店追上刘某,用拳对刘某实施殴打,将刘某的胸部、腰部等部位打伤。经五河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胸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腰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凌中与被害人刘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凌中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35万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凌中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其他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中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两人达成和解协议,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过五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的评估,被告人凌中适宜社区矫正,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